歐盟 AI Act 第 50 條:AI 影片要怎麼標示、從哪一天開始算

TWno1 編輯部 · 發布

本文點數與規格以 TWno1 實際計費設定為準,最後核對:2026-10-05

歐盟 AI Act 第 50 條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AI 影片的揭露義務已經上路。

常聽到的說法是「Digital Omnibus 把 AI 標示延到年底了」。這句話只對了一小塊。Omnibus 延的只有第 50 條第 2 項,而且只延給 2026-08-02 之前就上市的生成系統;部署者要做的揭露(第 4 項)一天都沒延。下面依日期、角色、作法三個順序拆開來看。

本文整理公開的條文與歐盟執委會頁面,資料查證日 2026-10-05,不是法律意見。你的作品是否落入適用範圍、由誰負責,請找熟悉歐盟法的律師確認。

時間軸:哪些已經生效,哪些還在寬限

日期發生了什麼對 AI 影片的意思
2026-05-07Digital Omnibus 三方協商達成協議只是政治協議,還不是法律
2026-05-08執委會公布第 50 條指引草案,徵詢到 2026-06-03草案內容可參考,最終版要以 7 月版本為準
2026-06-10《AI 生成內容標記與標示行為準則》最終版公布自願簽署,執委會與 AI Board 認為它足以作為 50(2)、50(4) 的工具
2026-07執委會公布最終版《透明義務指引》最終措辭本文未逐字讀過
2026-07-24Omnibus(Regulation (EU) 2026/1744)刊登公報第一次修正 AI Act
2026-07-27Omnibus 生效新增第 111 條第 4 項的過渡期
2026-08-02第 50 條一般適用日(第 113 條)50(1)、50(3)、50(4) 從這天起適用
2026-12-02舊系統的 50(2) 期限;新增第 5 條兩項禁止開始適用8 月 2 日前上市的生成系統要補上機器可讀標記

最容易誤會的是最後一列。新的過渡期寫在第 111 條第 4 項:8 月 2 日之前已經上市、會產生合成音訊、圖像、影片或文字的系統,提供者可以到 12 月 2 日才符合 50(2)。8 月 2 日當天或之後才上市的系統,沒有這段寬限。

同一個 12 月 2 日,Omnibus 也新增第 5 條的兩項禁止行為:用 AI 產生未經同意的私密影像,以及兒少性剝削內容。這和標示無關,是直接禁止。

你是提供者,還是部署者

第 50 條把義務分給兩種角色。搞錯角色,就會在錯的地方花力氣。

提供者(provider)部署者(deployer)
條文第 50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4 項
要做什麼讓輸出內容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能被偵測出是人工生成或操縱對外揭露內容是人工生成或操縱
誰比較可能是開發並推出生成系統的公司拿生成系統做內容、對外發布的人或公司
寬限舊系統到 2026-12-02沒有,2026-08-02 起適用
條文中的例外輔助編輯、執法用途明顯屬於藝術、創作、諷刺、虛構的作品,義務縮小

以一般 AI 影片創作者來說,你比較可能落在右欄:你用別人做的生成工具,把成品拿去發布。這是我們對條文的讀法,不是判定。自己開發模型、再把生成服務提供給別人的團隊,就同時要看左欄。

有一點要講清楚:50(2) 的機器可讀標記是提供者的責任,你不需要自己去學怎麼嵌浮水印。但它也解決不了你的 50(4)。兩項義務是分開算的。

「明顯是虛構作品」的寬鬆版揭露,寬鬆在哪

很多 AI 短劇創作者讀到這段會鬆一口氣:50(4) 對明顯屬於藝術、創作、諷刺或虛構的作品,揭露義務限縮為「以不妨礙作品展示或欣賞的方式,揭露有這類內容存在」。

鬆一口氣可以,不揭露不行。條文縮小的是揭露的方式,不是取消揭露。

另外兩個常被忽略的細節來自執委會 2026 年 5 月的指引草案:

  • 人物是虛構的,不代表不受規範。草案說,一個虛構但看起來像自然真人的擬真合成人物,仍可能落入第 3 條第 60 款的定義。
  • 不需要有欺騙意圖。草案寫明,判斷時不看你是不是故意騙人。

最終版指引已在 2026 年 7 月公布,但我們只讀到草案的摘要,最終措辭未逐字核對。如果你的作品是寫實畫風的 AI 短劇,我們的建議是把它當成需要揭露的內容來處理,再用「不妨礙觀看」的方式揭露,例如片頭或片尾一張字卡,加上影片說明欄的一行文字。

機器可讀標記:為什麼剪輯後可能就不見了

2026-06-10 公布的行為準則要求至少兩層機器可讀標記,例如中繼資料加上浮水印。截至 2026 年 7 月底,執委會頁面列出約 190 個簽署者。準則是自願的,但執委會認為它是符合 50(2) 與 50(4) 的適當工具,所以多數大廠會往這個方向做。

為什麼要兩層?C2PA 規格(v2.2,2025 年 5 月)自己就承認:內容憑證的資訊清單可能因為中繼資料被移除或損壞,而和檔案分離。所以才有指紋、隱形浮水印這類「軟綁定」作為備援,不過規格也說軟綁定不是統計上唯一的,強度比加密綁定弱。

實務上的意思是:你把生成的影片下載下來、丟進剪輯軟體、重新輸出,原本的中繼資料很可能就沒了。這不是你的錯,但也代表你不能指望「工具會自動標」來交差。你自己的 50(4) 揭露,要做在觀眾看得到的地方。

還要補一句:C2PA 不是法律要求。歐盟準則、中國的標識辦法、各平台的自動標籤,各自是獨立的制度,沒有任何一個把 C2PA 資訊清單本身規定成法定義務。

週一早上可以先做的四件事

  1. 把揭露字卡做進後製,不要寫進提示詞。 AI 影片裡的招牌、字幕文字常常會變形,「AI 生成」四個字也一樣。在剪輯軟體裡加字卡和字幕,字才會正確。
  2. 在影片說明欄固定放一行揭露文字。 例如「本片角色與畫面由 AI 生成,劇情純屬虛構」。這符合「不妨礙觀看」的精神,也方便日後證明你有揭露。
  3. 保留未剪輯的原始輸出檔。 剪輯後的檔案可能已經沒有原始中繼資料;原始檔是你證明來源的唯一證據。
  4. 寫信問工具提供者兩個問題。 你的系統是 2026-08-02 之前還是之後上市?輸出檔帶哪幾層機器可讀標記?拿到書面答覆再存檔。

這篇的限制:哪些問題它回答不了

  • 罰則。 違反第 50 條的罰款上限、由哪個機關執法,本文沒有整理,因為我們手上沒有讀過原文的資料。
  • 適用範圍。 你的作品在歐盟上架、或面向歐盟觀眾,是否就落入適用,牽涉地域範圍的判斷,請問律師。
  • 個人非職業使用。 部署者定義是否排除純個人用途,我們這次沒有重新核對條文,不寫結論。
  • 最終版指引。 我們只讀過 2026 年 5 月草案的摘要。
  • 高風險系統與通用模型義務。 這是第 50 條以外的章節,本文不談。
  • TWno1 不替你判斷是否落入第 50 條,也不出可簽署的合規意見書;平台本身的規則寫在內容政策、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和定價頁,問題可以從聯絡頁寄來。

其他條文整理:政策主題、著作權主題。

常見問題

歐盟 AI Act 第 50 條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歐盟 AI Act 第 50 條依第 113 條,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唯一的例外是第 50 條第 2 項的機器可讀標記:2026-08-02 之前已上市的生成系統,依 Omnibus 新增的第 111 條第 4 項,可以延到 2026-12-02 才符合。部署者的揭露義務(第 50 條第 4 項)沒有延期。

Digital Omnibus 有沒有把 AI 影片標示延到 2026 年 12 月?

只延了一部分。Digital Omnibus(Regulation (EU) 2026/1744,2026-07-27 生效)只給第 50 條第 2 項一段過渡期,對象是 2026-08-02 前上市的生成系統的提供者,期限 2026-12-02。聊天機器人揭露、情緒辨識告知,以及部署者對擬真合成內容的揭露,都從 2026-08-02 起照常適用。

AI 短劇是虛構作品,還需要依第 50 條揭露嗎?

需要,只是方式可以寬鬆。第 50 條第 4 項對明顯屬於藝術、創作、諷刺或虛構的作品,把義務限縮為以不妨礙展示或欣賞的方式揭露這類內容存在。執委會 2026 年 5 月的指引草案也說,虛構但看起來像自然真人的擬真人物仍可能被涵蓋,且不需要欺騙意圖。

歐盟的 AI 生成內容行為準則是強制的嗎?

不是。《AI 生成內容標記與標示行為準則》最終版於 2026-06-10 公布,屬自願簽署,截至 2026 年 7 月底約有 190 個簽署者。執委會與 AI Board 認為它是符合第 50 條第 2 項與第 4 項的適當工具,準則要求至少兩層機器可讀標記,例如中繼資料加浮水印。

影片剪輯重新輸出後,AI 標記還在嗎?

不一定。C2PA 規格 v2.2 承認,內容憑證的資訊清單可能因中繼資料被移除或損壞而與檔案分離,因此另有指紋、隱形浮水印等軟綁定作為備援,但強度較弱。創作者依歐盟 AI Act 第 50 條第 4 項要做的揭露,應該放在觀眾看得到的字卡或說明欄,而不是依賴檔案裡的標記。

參考資料

繁體中文 · · #內容規範

YouTube 與 TikTok 的 AI 內容揭露規則:什麼時候要勾、勾了會怎樣

截至 2026-10-05,YouTube 要求寫實的 AI 合成內容勾選揭露,並於 2026-05-27 宣布自動標示;TikTok 已標示超過 30 億支影片。本文用情境表說明何時要勾,以及揭露與營利政策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