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AI Act 第 50 条:AI 视频标识义务、责任方与时间表

TWno1 编辑部 · 发布

本文点数与规格以 TWno1 实际计费设置为准,最后核对:2026-10-05

欧盟 AI Act 第 50 条从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发布 AI 视频的披露义务已经生效。

不少人以为 Digital Omnibus 把 AI 标识整体推迟到了年底。不对。Omnibus 只给第 50 条第 2 款留了过渡期,对象还仅限 8 月 2 日之前就已上市的生成系统;发布者要做的披露(第 4 款)没有任何延期。

本文根据公开条文和欧盟委员会页面整理,核对日期 2026-10-05,不构成法律意见。作品是否落入适用范围、责任归谁,请咨询熟悉欧盟法的律师。

先看日期:哪些已生效,哪些在过渡期

日期事件对 AI 视频意味着什么
2026-05-07Omnibus 三方谈判达成一致政治协议,尚非法律
2026-05-08委员会发布第 50 条指南草案,征求意见到 2026-06-03可作参考,以 7 月最终版为准
2026-06-10《AI 生成内容标记与标识行为准则》最终版发布自愿签署;委员会和 AI Board 认可其为落实 50(2)、50(4) 的适当工具
2026-07最终版《透明度义务指南》发布最终措辞本文未逐字核对
2026-07-24Omnibus(Regulation (EU) 2026/1744)刊登于官方公报AI Act 的第一次修订
2026-07-27Omnibus 生效新增第 111 条第 4 款过渡条款
2026-08-02第 50 条普遍适用(第 113 条)50(1)、50(3)、50(4) 从这天起执行
2026-12-02存量系统的 50(2) 截止日;第 5 条新增两项禁止开始适用8 月 2 日前上市的生成系统须补齐机器可读标记

关键在最后一行。第 111 条第 4 款只照顾 8 月 2 日之前已上市、能生成合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的提供者,给到 12 月 2 日。8 月 2 日当天及以后上市的系统,没有过渡期。

同在 12 月 2 日,Omnibus 还在第 5 条新增两项禁止:用 AI 生成未经同意的私密影像,以及儿童性剥削内容。这两项是直接禁止,和标识无关。

判断角色:提供者还是部署者

义务按角色划分。角色认错了,准备工作就白做。

提供者(provider)部署者(deployer)
条款第 50 条第 2 款第 50 条第 4 款
义务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记输出,使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或篡改对外披露内容系人工生成或篡改
通常是谁开发并推出生成系统的公司使用生成系统制作内容并对外发布的个人或公司
过渡期存量系统到 2026-12-02无,2026-08-02 起适用
条文中的例外辅助编辑、执法用途明显属于艺术、创作、讽刺、虚构的作品,义务缩小

大多数 AI 视频创作者落在右栏:用别人的生成工具,把成片发出去。这是我们对条文的理解,不是认定结论。如果你们自己训练模型、再把生成能力开放给别人用,左栏也要看。

需要分清的一点:50(2) 的机器可读标记是提供者的事,创作者不用自己研究水印。可提供者打了标记,也替代不了你在 50(4) 下的披露。两件事分开算。

虚构作品的「轻量披露」,轻在哪里

第 50 条第 4 款对明显属于艺术、创作、讽刺或虚构的作品,把义务缩小为:以不妨碍作品展示或观赏的方式,披露存在此类内容。

缩小的是披露方式,不是免除披露。很多 AI 短剧团队在这一步理解偏了。

委员会 2026 年 5 月的指南草案里还有两点值得留意:

  • 角色是虚构的,不代表不在范围内。草案认为,一个虚构但看上去像自然真人的写实合成人物,仍可能符合第 3 条第 60 项的定义。
  • 不要求有欺骗意图。

最终版指南 2026 年 7 月已经发布,但我们只看过草案的摘要。对写实画风的 AI 短剧,我们的建议是默认需要披露,然后选轻量做法:片头或片尾加一张字卡,视频简介里再写一行。

机器可读标记:剪辑一次可能就没了

2026-06-10 发布的行为准则要求至少两层机器可读标记,比如元数据加水印。委员会页面显示,到 2026 年 7 月底约有 190 家签署方。准则本身是自愿的。

为什么要两层?C2PA 规范(v2.2,2025 年 5 月)自己写明:内容凭证的清单可能因为元数据被删除或损坏而与文件脱离,所以才有指纹、隐形水印这类「软绑定」兜底;但规范也承认,软绑定不具备统计唯一性,强度弱于加密绑定。

落到实际操作:生成的视频下载下来,进剪辑软件剪一遍再导出,原有元数据很可能已经丢失。这不算谁的错,但说明你不能把披露寄托在工具的自动标记上。50(4) 的披露,要放在观众能看到的位置。

再纠正一个常见说法:C2PA 不是法定要求。欧盟准则、中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各平台的自动标签,是彼此独立的制度,没有哪一个把 C2PA 清单本身规定为法定义务。

这周就能做的四件事

  1. 披露字卡放在后期加,别写进提示词。 AI 视频里的招牌、字幕文字经常变形,「AI 生成」几个字也逃不掉。在剪辑软件里加字卡和字幕,文字才准确。
  2. 视频简介固定写一行披露。 比如「本片人物与画面由 AI 生成,剧情纯属虚构」。既符合「不妨碍观赏」,也留下了披露记录。
  3. 保留未剪辑的原始导出文件。 剪过的版本可能已经没有原始元数据,原始文件是证明来源的依据。
  4. 书面问工具提供者两个问题。 你们的系统是 2026-08-02 之前还是之后在欧盟上市的?输出文件带哪几层机器可读标记?答复存档。

本文的限制:回答不了的问题

  • 罚则。 违反第 50 条的罚款上限、由哪个机构执法,本文没有整理,我们没有读过可靠的原文。
  • 地域范围。 在欧盟平台上架、或面向欧盟观众,是否就适用,属于法律判断。
  • 个人非职业用途。 部署者定义是否排除纯个人用途,我们这次没有重新核对条文,不下结论。
  • 最终版指南。 我们只读过 2026 年 5 月草案的摘要。
  • 高风险系统与通用模型义务。 不在第 50 条范围内,本文不涉及。
  • TWno1 不帮你认定作品是否适用第 50 条,也不出具可签字的合规意见;平台自身的规则写在内容政策、服务条款、隐私政策和价格页,有疑问可以走联系页面。

其他法规解读:政策专题、版权专题。

常见问题

欧盟 AI Act 第 50 条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欧盟 AI Act 第 50 条按第 113 条从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唯一例外是第 50 条第 2 款的机器可读标记:2026-08-02 之前上市的生成系统的提供者,依 Omnibus 新增的第 111 条第 4 款,可延至 2026-12-02 达标。部署者在第 50 条第 4 款下的披露义务没有延期。

Digital Omnibus 是否把 AI 视频标识推迟到 2026 年 12 月?

只推迟了一小部分。Digital Omnibus(Regulation (EU) 2026/1744,2026-07-27 生效)只给第 50 条第 2 款设了过渡期,适用于 2026-08-02 前上市的生成系统的提供者,截止 2026-12-02。聊天机器人披露、情绪识别告知,以及部署者对写实合成内容的披露,都从 2026-08-02 起照常适用。

虚构的 AI 短剧还要按第 50 条披露吗?

要,只是方式可以从轻。第 50 条第 4 款对明显属于艺术、创作、讽刺或虚构的作品,把义务缩小为以不妨碍展示或观赏的方式披露存在此类内容。欧盟委员会 2026 年 5 月的指南草案还指出,虚构但看上去像自然真人的写实人物仍可能被涵盖,且不要求欺骗意图。

欧盟的 AI 生成内容行为准则是强制性的吗?

不是。《AI 生成内容标记与标识行为准则》最终版于 2026-06-10 发布,自愿签署,到 2026 年 7 月底约有 190 家签署方。欧盟委员会和 AI Board 认为它是落实第 50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的适当工具,准则要求至少两层机器可读标记,例如元数据加水印。

视频剪辑后重新导出,AI 标记还在吗?

不一定。C2PA 规范 v2.2 承认,内容凭证清单可能因元数据被删除或损坏而与文件脱离,因此另有水印等软绑定作为补充,但强度较弱。创作者依欧盟 AI Act 第 50 条第 4 款要做的披露,应放在观众看得到的字卡或视频简介里,而不是依赖文件内的标记。

参考资料

简体中文 · · #内容规范

YouTube 和 TikTok 的 AI 内容披露规则:什么情况要勾选,勾了会怎样

截至 2026-10-05,YouTube 要求写实的 AI 合成视频勾选披露,并于 2026-05-27 宣布自动打标签;TikTok 称已标记超 30 亿条视频。本文用场景表讲清何时要勾,以及披露和变现是两回事。